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 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 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 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 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 场内周转建筑材料 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 四 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 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冰雹,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 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第十条 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周边群众居住分散 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 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 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 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 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