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 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环保 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 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 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 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冰雹。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公示.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 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