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 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环保 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 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 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 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冰雹,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 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公示,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