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 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 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 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 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 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 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 冰雹、雪凝等恶劣气候 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 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