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 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 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 改建 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第五条 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第六条,市.区.市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管理、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跨县河流交界断面上游两公里.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除前两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 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 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当当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 依法举行听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三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按规定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 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对废水。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在投入使用前,排污单位或个人应向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有权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排污超过排污口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影响防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 非法设置排污设施.偷排工业废水、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