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6。153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漳州,常山 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漳州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配租配售流程、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促进保障性住房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 8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4,19号、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发建设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投资区.以下简称,各地.住建部门运行管理.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 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要求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批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三条.各地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民政部门建立以各协查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依照各自职能.落实具体承办处室 单位,指定熟悉业务,精通技术的人员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及时提供协查信息.并通过系统传送,业务系统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信息应当对内。对外进行公开、第四条、市住建局要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升级,改造等管理工作,并适时与其他系统对接 为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同时 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应加强业务指导 并定期对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章.受理申请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自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 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二 录入申请信息,三.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收件回执单,并通过信息系统转报街道.乡 镇 进行初审 第六条.对于申请时家庭成员未填报夫妻双方的父 母和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信息的申请人 社区居委会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的父。母和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信息,社区居委会汇总信息后直接提供给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提请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查上述人员在当地的住房情况后反馈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公开,第三章 街道初审第七条 街道、乡、镇,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社区居委会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形成初审结果,第八条,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外来务工人员在居住地社区.公示7天 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 将申请纸质材料扫描录入系统 初审符合准入条件且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 乡 镇.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转报住建部门。第九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申请人应在公示期满前书面向街道,乡.镇,申请重新核查,并提交,住房保障异议申诉表.及补充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街道,乡,镇、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经重新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街道、乡,镇.据实予以纠正。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转报住建部门.第十条。初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及异议经核实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街道。乡,镇,通过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电话通知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入户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 并打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申请人不配合办理退件手续的 自系统短信通知发出满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为退件处理,终止系统审批流程,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社区居委会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章确定的工作 第四章.住房状况核查第十二条、各地住建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街道 乡,镇、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转请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和直管公房管理等部门协查申请人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支取。享受房改政策优惠.承租或购买直管公房情况.其中芗城区、龙文区住建部门在转请本区相关部门开展住房核查工作的同时 还应转请市直不动产登记、房改和直管公房管理等部门进行协查、第十三条.各协查单位应自收到住建部门转报的协查要求之日起明确核查责任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协查信息,同时出具相关核查证明给住建部门、具体反馈内容为,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反馈信息应包括申请人房产.包括住宅,店面,车位.写字楼等.登记的产权人姓名.房屋坐落,产权证号,登记时间.性质。面积及近五年房产转移情况等.属共有的、还须注明该家庭的共有份额.面积,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支取情况进行核查.反馈信息应包括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人员姓名.缴存单位,缴存工资基数、月缴金额 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与支取金额情况等。三,房改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享受房改政策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反馈信息应包括申请人购买公房 含衔接房,集资建房等享受房改政策优惠房屋的人员姓名,房屋性质,坐落 面积等.四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承租或购买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核查 反馈信息应包括申请人承租或购买直管公房的人员姓名,房屋坐落、面积。承租期限等,第十四条、在协查信息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住建部门要完成申请人住房状况认定工作 经信息系统判断为符合准入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转报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通过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电话通知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入户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并打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街道.乡.镇.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申请人不配合办理退件手续的.自系统短信通知发出满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为退件处理 终止系统审批流程,第十五条。申请人对住建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准入条件而退件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短信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住建部门申请重新核查.并提交。住房保障异议申诉表。及补充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住建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经重新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 由住建部门据实予以纠正。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街道、乡,镇 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章确定的工作 第五章.收入 财产,核查第十七条,各地民政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住建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请公安。工商,税务、人社、人行等部门.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进行协查,第十八条、各协查单位应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报的协查要求之日起明确核查责任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信息,同时出具相关核查证明给民政部门、具体反馈内容为,一,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户籍与机动车辆 不含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反馈信息应包括车辆所有人,号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登记时间,申请人户籍登记时间,落户地点等.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反馈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个体工商户名称。资金数额.成立时间等、三。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申请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进行核查,反馈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计税基数,纳税金额等。四。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 领取及退休待遇等情况进行核查.反馈信息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人姓名。缴交单位,缴费基数 月缴交金额。连续缴交月数,退休单位。领取退休金人员姓名。每月领取金额等.五、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行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核查。反馈信息应包括,存款人姓名 存款金额等、第十九条。在协查信息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要完成申请人收入 财产状况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住建部门,同时出具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并提交给住建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通过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电话通知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入户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 并打印。不符合条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街道,乡。镇。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申请人不配合办理退件手续的 自系统短信通知发出满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为退件处理。终止系统审批流程,第二十条。申请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而退件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短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核查,并提交 住房保障异议申诉表.及补充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 经重新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据实予以纠正.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住建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章确定的工作。第六章、复核认定第二十二条。各地住建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认定意见,提交多部门联合复核认定。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将联合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复核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且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住建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资格审批登记。通过信息系统转入轮候,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满前书面向住建部门申请重新核查.并提交、住房保障异议申诉表。及补充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 住建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需转请的各协查单位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意见反馈给住建部门,经重新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 由住建部门据实予以纠正,完成保障资格审批登记、通过信息系统转入轮候。第二十五条 复核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及异议经核实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住建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电话通知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入户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复核认定不通过的原因、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并打印 不符合条件通知单。由申请人签收、街道.乡、镇.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申请人不配合办理退件手续的、自系统短信通知发出满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为退件处理,终止系统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章确定的工作。第七章,其他操作程序第二十七条.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住建,民政部门均应在申请人的申请表格中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 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由住建部门存档,第二十八条 对经审核需补件或异议申诉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由各审批部门经办人员在线提出补件挂起申请,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批后填写并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通过信息系统所设的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应电话通知申请人进行签收,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详细注明补件原因 通知时间及内容并执行挂起操作 每个审批环节只能挂起补件一次,补件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补件材料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第二十九条.补件通知中应明确申请人需在补件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件的材料补齐,提交至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补件必须在受理审批环节规定时限内的前半段执行挂起操作。第三十条,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开展配租配售工作,应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同时应邀请相关部门及群众代表监督选房.各地住建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登记详细的配租配售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 街道张贴等方式公布选房结果,第八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住建.民政及相关协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各地住建,民政部门应加强督促协调各协查单位按规定完成协查工作,避免出现系统超期红灯预警现象,第三十二条、信息系统运行各流程环节部门应及时处置本环节在线收到的申报材料信息,如有发生因超期办结或不按流程规范要求办理等原因被省监察系统予以红灯预警的,出现被红灯预警环节的部门。及时分析产生红灯的原因 并在规定时限内在线完成系统预警问题的反馈工作,第三十三条.各地纪检监察部门,效能办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信息系统运行工作中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未按规定执行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问责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报等手段,企图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各地住建部门对涉及住房方面问题的行为人,各地民政部门对涉及收入,财产方面问题的行为人、予以录入系统中的,失信档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对接列入全市社会信用系统,同时。已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由住建部门责令购,租 房人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人个人隐私 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各地政府、管委会 要及时调整充实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把工作力量下沉到一线,协调解决受理。初审及信息核查工作机制上存在的困难、明确资金渠道.抓紧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业务所需的设备,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