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 2006、16号.等规定 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 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 代建机构的工作,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 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九 负责控制投资 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 算并报审。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 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 至,十一 款的职责 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2 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六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 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 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代建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 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 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 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第四章,资金拨付 项目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第十九条使用 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 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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