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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2012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止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 乱散发等行为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的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乱涂写 乱刻画 乱张贴,乱散发.是指违反规定。在本市城市。城镇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或者禁止的区域内散发宣传品等行为,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市 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的治理工作,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工商.税务,卫生,文化。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的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 通讯服务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整洁 并有权制止,举报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等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 树木.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二.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三,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四,违反规定在城市和城镇车行道及人行道,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第六条.在城市道路 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公共设施出现污损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 商业网点 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 停车场,服务行业及其他个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秩序。第八条。乡,镇 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张贴栏中,第九条 在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的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不按要求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拍照取证并送通讯服务单位,通讯服务单位可以依法或者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入网服务合同的约定暂停为其非法活动提供服务 待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通讯服务单位恢复为其提供的服务.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贵阳市、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 乱散发行为违反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属于伪造证件。发布违法广告 非法印刷、买卖假发票、非法行医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交通管理,工商.出版,税务。卫生、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有关执法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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