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GJ.T,328.2014.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含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生产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生产废弃物 噪音等开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第四条.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第五条.生产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取得环评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和运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企业资质,备案 申请、第二章.治理措施.第六条、搅拌楼主体和粉料仓 散装水泥,矿粉,粉煤灰等筒仓、一体化全封闭、骨料仓和配料仓一体化全封闭,骨料输送带全封闭、第七条.粉料仓和骨料二次出料斗应配备除尘设施。并正常使用、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第八条、站区地面硬化处理。破损地面应及时修复.未硬化的地面全部绿化、不得有裸露土 第九条,骨料仓喷雾全覆盖 生产区域喷淋全覆盖、第十条、进出口道路硬化,设置智能自动冲洗系统、确保进出站的运输车辆冲洗清洁到位、不准带泥上路、第十一条,站内不得有扬尘、污水,场地四周每隔50米安装一道消防水枪 配备专职的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 随时对场地进行冲洗。第十二条.实行门前环境卫生。三包.进出口为坡面地形的应设置截水沟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置多级沉淀池。沉淀池总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配备砂石分离机。泥浆分离设备,设置废水再利用系统。废水不得外排、混凝土 砂浆企业车辆清洗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冲洗水不得四溢.第十四条 废渣压饼全封闭堆放.并及时清运,废渣堆放不得大于10立方米.第十五条,干混预拌砂浆生产环节应采用燃气烘干或免烘干技术方式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车辆 搅拌罐车在厂区内装、卸料和运输时要无落地渣、扬尘,车辆保持车身清洁。车身不得带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需安装防漏斗,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做到低噪音生产 粉料上料应安装智能低压打料系统.鼓励企业采用低噪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音.消音、隔音等治理措施.降低噪音、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安装智能信息系统。接入南充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生产企业应在混凝土。砂浆拌和区域 罐车废渣冲洗和进出场大门位置安装覆盖主要扬尘作业区域的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建立PM10监测智能喷淋,喷雾.系统。确保摄录信息及PM10扬尘监测设备报警信息能够通过有线或无线等方式传至相关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专项督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众对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移交城管 环保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