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新。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通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桥梁、截污干管和环卫设施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条,城建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 省下达的用于城建项目的专项资金,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 其他城建资金.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建项目年初资金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未完工需结转下年实施的项目和下年需开工新建的项目。第五条,城建项目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收集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 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按照、有保有压,保障重点.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项目总投资的准确性等方面开展 第六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计划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年财力情况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协商。形成次年度城市建设项目预算初稿报市政府分管城建与财政的市领导审核。第七条,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形成次年度城建项目资金计划预案分别报市人代会 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批,第八条,在年度预算执行期内。城建项目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由于征收拆迁。设计变更和工程进度等因素导致项目资金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当年资金计划的,在不突破当年总资金计划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于每年的9月及12月收集汇总调整资料编制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调整计划表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从严控制新增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预算范围之外必须新增的城建项目.应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特别重大的新增项目还应报市委常委会通过后执行,待审批通过后。在不突破当年总资金计划的前提下、调整纳入当年城建资金计划安排、第十条,积极鼓励建设单位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城建项目,在安排资金预算时 财政部门优先安排用于采取PPP模式的政府补贴资金和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款项.第三章,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管,第十一条、所有城建项目均不安排预付款,为避免产生纠纷.项目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不支付预付款条款明确写入相关章节。第十二条.新建城建项目资金拨付,新建项目第一次申请工程建设资金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 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合同,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意见.建设单位签批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资金申报表,与申请金额匹配的税务发票等资料,以后再次申请工程进度款项,则需提供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意见.有建设单位签批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资金申报表,与申请金额匹配的税务发票等资料 第十三条,续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续建项目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项需提供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项支付意见,有建设单位签批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资金申报表,与申请金额匹配的税务发票等资料,第十四条、城建项目变更内容部分的资金拨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征收拆迁。设计遗漏或前期勘察不准等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调整的实施内容.在申请资金时.除提供上述必备资料外 还需提供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 64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若无变更审批手续或变更审批手续不完善的,不予拨付项目变更部分工程款项,第十五条、严厉防范不平衡报价现象造成城建资金损失浪费等情形、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工程变更中可能出现的不平衡报价问题载入相关条款.对明显高于当前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的不平衡报价。在变更组价时。应按照财政评审价格重新组价。不应参照原报价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组价 第十六条,城建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要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后再拨付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维护改造费用一律由施工单位支付、第十七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如连续两年未动用项目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项目预算进行调减.项目经费将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预算。第四章 项目结算与批复、第十八条,城建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相结合的,两审。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向建设单位批复工程决算、所有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标公告,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清单,竣工图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局审计的项目除外,待竣工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决算的要求 将工程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监理合同 预算编制合同,工程管理费有关规定等对项目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并予以批复,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务决算批复清算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若有项目结余资金.建设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退回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书面通知融资机构暂缓 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二.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比选或政府采购 四,建设项目未按照签定的合同条款实施、五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七,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未经批复。八.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九。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于没有纳入城建预算安排擅自动工修建。工程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城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完工后。市政府财监办和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可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加强投资控制和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城建项目资金使用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 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城建项目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着重从财政资金投入后发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发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挤占,截留和挪用城建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市级城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原已出台的市级城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 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内如遇中央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