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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8.31号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内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内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我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函,2017。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违法用地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 以及擅自占用楼顶,公共、消防,通道 公共空间、小区绿化用地等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构.筑物是指在城市,镇,乡。和村、社区,的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搭建之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书和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市 县,区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县 区.政府确定的乡 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需办理临时用地的 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二 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条。相关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公平性,安全性。规划性、合法性的原则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五条、对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第六条 各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依法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第七条 对于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并消除违法状态.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条,对情况复杂 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无法确定分类处置方法的,按程序报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二章、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理,第九条.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不符合乡、村庄建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的,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平面尺寸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建筑平面尺寸误差和建筑高度误差应按,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各类形式建筑的.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的、六,临时建设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以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七,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八。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 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九、在已征收 征用或待拆迁地块擅自搭建、抢建的.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违反规划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 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二、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十三条,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 未经批准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距离国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20米的、二,未经批准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距离省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15米的、三,未经批准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距离县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10米的,四、未经批准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距离乡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5米的、五,未经批准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距离村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3米的。第十四条。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搭建板房 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对于本条第二款所列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门、窗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 颁布以前的违法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 20号。依法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予以配合,第三章。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第十九条,督促自行拆除,一.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的、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抄送当事人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三、违法建设当事人为企业的 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四 违法建设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抄送其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其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五,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抄送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六.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的,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抄送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管理机构.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七.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抄送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 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强制拆除,一,当事人在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限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但不能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情况紧急的除外、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安、卫生、住建.交通,城管。规划 国土.消防 司法,供电、供水、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人力 物力 技术等保障予以协助配合.第四章,违法建设没收后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对于国土部门没收的违法建设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 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该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对罚没后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决定拆除或者保留.第五章.部门联动配合、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决定的同时,可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单位暂停相关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查处执法部门函告后1个工作日内 依法停止对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建成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查处执法部门应依法出具.对已建违法建设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送公安.工商,文化,卫生 环保,房管、消防,安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 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立即停止办理产权登记,相关许可及金融服务等手续,已经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 备案的 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等处理,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查处或不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设置障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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