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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业经2018年9月20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于学利.2018年9月29日,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 保护区边界外缘300米以内范围 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然保护区位于辽西走廊东北端、义县 北镇市交界处,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21 31、42 121.46。40,北纬41、26。40。41,46.00、之间。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科学管理,适度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林业 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交通.水务.财政、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自然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 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 远期建设发展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 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准 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碑,界桩和网栏等界标,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因教学科研的目的可以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外 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 并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第十七条、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自主合理安排种植,养殖,圈养,业 禁止扩大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果园经营面积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三,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四,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五 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 挖笋 掘根 剥树皮,过度修枝以及砍伐,放牧,开垦,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活动 八,移动或者毁坏自然保护区管理设施,设备 九。未经批准的宗教.祭祀活动,十、其他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其中,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在自然保护区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禁止非法野外用火、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自然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车辆和人员的通行、第二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推进综合执法监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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