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确保农村住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把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全面推动农村住宅建设达到。五个基本,的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村住宅建设普遍有基本的管理,二、分类划分建设区域.根据大足区城乡总体规划.大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强化规划引领 规范我区农村住宅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具体为。一、禁建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村规划等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二.限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 城市拓展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限制建设区、优质耕地区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高速公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区域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三 适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三。明确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权限,一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 优先保障建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低保户 残疾人家庭等农村困难群众的建设用地审批.依法办理农村居民不动产权证。二.区规划局。负责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规划审批.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区城乡建委.负责限额以上的农村住宅建设手续审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征收城市 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四.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负责对限额以下的农村住宅建设手续审批、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四 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标准。一,规范公路沿线审批 从严审批区内主要公路沿线建房手续。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农村住宅,公路沿线确需建房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 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二,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加强农房改建.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 乡村旅游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 建设主体混乱地区的农房改扩建监督管理,三 严格控制农房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农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农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五.加强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 办事处.主管.区城乡建委负责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传统风貌的保护与利用 农村居民改建或新建住宅鼓励推广使用、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以下简称巴渝新居图集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主要公路沿线,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筑风貌控制.需新设计的住宅建筑或调整巴渝新居图集风格的 可融入大足历史文化符号、传承巴渝传统民居风格,六 加强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限额以下的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选用绿色节能的新材料,新工艺 新技术,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加强质量安全巡查。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保障农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差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或者重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二 区城乡建委负责限额以上的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逐步推行农村建筑工匠持证上岗。配合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农村建房基本安全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三。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的业务指导.对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房屋结构构件安全性能或质量检测的 应当建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对经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四,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七 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监管执法。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监管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行为,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八 统筹协调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要进一步推进村庄道路 路灯,绿化。河道驳岸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住宅建设品质 做到与河道 田园,林地等景观的协调统一,通过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放。农业废弃物和河道沟塘等,着力打造整洁优美的村庄环境、九。严格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履行农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责任.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对超越职权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 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处理.对松懈失职。相互推诿 久拖不办的工作人员,由效能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