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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充分发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6号,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的通知,等规定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 含白鹤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 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和机关 学校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等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含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程 下同,以及接纳、输送乡镇生活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第二章,运营与维护。第四条 按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合同.约定,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全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厂内建,构 筑物,设施,设备和接口干管等日常维护,第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除接口干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网。包括各级干管、的日常巡查。维护 建设。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 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属地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第六条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编制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环保局备案。同时抄送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第七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帐。真实客观记录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每月检测污水处理绩效指标。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并报送区环保局备案。第十条,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水质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当规范处置.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区城乡建委是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约状况及乡镇污水管网的建设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区环保局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区市政园林局负责乡镇污水管网接沟许可及运行维护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厂拆除、闲置.更新设备设施,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设计处理能力,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设备、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及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区城乡建委每月核实核查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十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建立污水管网运行报告制度。污水管网不得擅自停运 因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确需停运的 属地人民政府需及时向区环保局 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恢复正常运行.第十八条。乡镇污水管网日常运维经费按已建成的一级截流主管网长度核算、具体标准为1万元、公里.年.由区城乡建委核算长度,区财政局及时拨付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污水管网新建,大修.部分污水管网大修可待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修,日常运维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水管网大修,按照.谁损坏,谁负责 的原则。由镇乡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人或单位保质保量按时整修。由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污水管网大修、且整修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区政府。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整修,区财政局统筹解决相关费用,第二十条 区环保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性检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倾倒污泥的,2。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4,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5。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6、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运行监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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