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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 具体包括,引泉 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 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 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 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 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鼓励社会捐资 村民自筹投资建设.第十条.使用财政补贴 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第十二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在镇级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产权与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按捐赠人意愿确权、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第十五条。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 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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