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 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 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 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 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 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 充分考虑水源 地形 居住 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 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 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投资建设.第十条 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第十二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镇级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 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产权与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 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按捐赠人意愿确权 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第十五条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 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 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 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第四章.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