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 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 引泉、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 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 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 第六条。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 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 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 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投资建设.第十条,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 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 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 第十二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镇级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产权与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 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 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按捐赠人意愿确权,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 第十五条,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 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 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 公示,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 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 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