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 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 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 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 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 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第六条。鼓励研究 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 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 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鼓励社会捐资 村民自筹投资建设.第十条,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 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 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第十二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镇级验收合格后 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产权与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按捐赠人意愿确权,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属出资人所有,第十五条.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 公示 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