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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分散供水井 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 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 地形,居住 电力等条件限制 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 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 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 第六条,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 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 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 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投资建设,第十条、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第十二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镇级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产权与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按捐赠人意愿确权、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第十五条。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 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 公示,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 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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