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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保障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保密专线的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多种地下公用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下管网协调制度.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统一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 人防 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地下管网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网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作出具体安排,利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综合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配套管网应当同步编制配套管网综合规划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步报批、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网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 地下管网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 人防设施 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地下管网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网建设工程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网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及管线分布情况,并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地下管网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铁路,轨道交通 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各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第十四条,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地下管网建设单位应当持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 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五条,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地下管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十七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组织制定专项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的.应当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位置。第十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 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施工中对其它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五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它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 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第二十八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 筑物。压占地下管线、二 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五,进行挖坑,取土 植树。埋杆、堆物 钻探 爆破.机械挖掘等,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二十九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对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其它综合管廊和专业管沟的建设。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 在综合管廊满载前。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一.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线,第三十二条、综合管廊建设依据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市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投资 市人民政府鼓励国有企业。管线单位。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依法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市人民政府将在税收,道路开挖。融资方式。管理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第三十三条、特许经营单位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26号令 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和权利。有权对综合管廊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建议与意见。对设计图纸提出审查意见。根据规划对综合管廊依法进行投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三十五条 委托政府和企业代建的项目,工程建设方应当邀请特许经营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对不合格工程应当拒绝验收、第三十六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向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供进入综合管廊使用及综合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 并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入廊费主要根据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适当考虑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 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公益性,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管线分档确定收费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对接收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管线入廊并适用相应分档收费标准的经营单位、分别给予补贴,第三十七条.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主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者与各管线单位的协议执行、第三十八条.特许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综合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二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四,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 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综合管廊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综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六,综合管廊维护管理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确保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七,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 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 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备案,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紧急抢险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抢修对管廊造成损坏的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管廊修复的费用。第四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二条,在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六米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 应当事先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排放 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三 挖掘城市道路.四 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 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第五章、信息管理及共享。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网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网信息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管网信息系统.定期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管网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 共建共享、动态更新、第四十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 编制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 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管网信息系统,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网信息资料报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网相关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网工程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查阅、利用地下管网信息系统以及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等情况.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市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地下管网在施工前未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区域及周边区域地下管网数据、造成合法建设管网或历史存续管网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破坏未按本规定建设的地下管网的。由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划 城乡建设,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履行验线,规划核实职责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地下管网竣工备案手续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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