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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根据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 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 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 指定的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改 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 林业.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植树造林,绿化 美化城市.是全体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组织本单位职工参与植树活动、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绿化目标,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建设。保护 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 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建设用地。绿化用地等指标。一。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下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二.公园面积.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人均占有公园面积、按类型及规模大小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执行。指标,公园类型陆地面积 公顷,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专类动物园植物园专类植物园盆景园风景名胜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小游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公园面积 公顷、10 2、25.20。40。2.2。2陆地5.10.0,5、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2.65、65.65,75。65 652、5,65,65、70、65.70.75 65、655,10.70,65,65,70。70.75。75,70.7010 20、75,70。65 75,80。70。20、50,75.70、85。80、70.50,80 75。85。85 85 人均占有公园面积.60。100、303030,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四,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居住区不宜低于25,五,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为15.2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 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六.旧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0,七。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新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八 种植乔木的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 5m.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第十一条、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绿地,道路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绿地指标及有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因客观原因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须纳入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 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市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项目中。要将被审计单位执行.绿色图章.制度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进行严格审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相关职责的 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其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自身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件 山石.植物等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原审核机关批准,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并移交城市档案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有配套绿化的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养护期满后 如该项目或该项目中绿化部分需移交给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养护质量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第三章.权属。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花草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凡是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或义务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公园,街道绿化。广场 游园绿地 防护绿地或林地,规定的园林苗圃.花圃及近郊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三 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林归国家所有。四。机关,社会团体 部队、居住区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所有,五,私人在自己庭院种植的花草树木和由私人开办的苗圃,花圃由个人管理。归个人所有 六。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重点管理、分类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着生在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养护.散生于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养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 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四 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 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准剥树皮 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树上挂广告 刻字打钉、悬挂什物 拴牲畜.搭棚架 拉钢筋等.严禁践踏草地、严禁破坏或偷窃绿化宣传牌 花木护架。护栏等各种园林绿化设施,第十九条、禁止在行道树旁。绿化带、公共绿地倾倒垃圾、烧火、排放废气。泼倒或排放有损花草树木的饮食油腻等各类污水及其它毒物,堆放什物 停放车辆。乱搭乱盖及开展球类,野炊等破坏绿化的行为.第二十条,严禁在风景林地、苗圃,花圃、绿化管理区等绿化用地内砍柴.放牧。打鸟.取土。葬坟。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砍滥伐或者随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二条,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管理制度 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电力、电信 供水 交通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因维护线路 管道及交通设施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及绿地树木,或需在行道树冠垂直投影范围、绿化用地内进行地下开挖的 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有关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进行,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进行修剪.移植 砍伐树木和地下开挖、第二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作他用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的时间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形、地貌,园林设施和绿化植物原状,否则.按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 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 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十七条,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公园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第二十九条,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三、非法集会 游行,四,赌博或变相赌博。五。乱拉乱接电源.六 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三十条。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 自觉保护公园广场环境整洁.和谐 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 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 构筑物 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二、吊挂,晾晒物品,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公园广场鸽子.五 耍杂 卖艺,随地躺卧.露宿、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七 店外经营,无证经营,八,机动车,非机动车 童车,轮椅除外 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行驶或停放、九.其他影响公园广场面貌和妨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在公园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一、文娱 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 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园广场的活动,第三十二条,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三十三条.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四条、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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