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广东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工程项目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过程中.对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实行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批转送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告知书.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一并发放给建设单位。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将相关监督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第五条 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主要内容等。在监督过程中 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督工作计划。第六条。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召开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抽查主要岗位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或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当次抽查范围和内容,第八条.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可采用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内容可参照附件一确定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可参照附件二确定.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出示有效证件,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 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必要时配以影像资料,整理归档。监督抽查记录应当包括抽查时间 范围。部位、内容、处理要求等内容、第十条。监督机构.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现场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现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牵头负责排除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相关整改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排除后,施工单位应当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监督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督机构依据权限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监督机构依据权限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处理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安全防护和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发证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止施工情况通知监督机构 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中止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报告的,应当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情况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督机构恢复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报告或报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或报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前、将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审核书面意见提交监督机构检查 监督机构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材料进行抽查 发现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告知书,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及时收集整理完整的监督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同时.根据要求将相关内容推送或录入 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根据权限或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工程项目相关监督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或上报的.二、在监督过程中 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工程质量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第十九条.本指引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附件,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内容。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内容、附件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内容、一,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 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 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二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情况,三、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或者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组织重新设计.重新报审.四 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组织技术论证 五 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二,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勘察文件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二,对与勘察工作相关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参加处理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三.参加地基验槽 桩基础终孔、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三,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对设计文件作出书面说明.二、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技术洽谈通知的情况、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 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情况.四、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和节能分部等重要分部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四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到位情况、二、是否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按规定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三,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四,是否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 进场复检进行审查,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六 检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情况。七。是否实施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八、是否按规定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工程联系单 并及时跟进处理结果.九,对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的情况 十,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审查并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十一。按月,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月.周、报告的情况.五,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查制度。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项目的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跟踪督促整改.二。是否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履行岗位责任,三,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四.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符合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五。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的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按施工图纸施工.七,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案.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落实样板引路制度 八.是否及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九,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认真整改。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和处理到位.十、按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各分项 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六.对其它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检测单位资质,以及检测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各方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二,抽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原材料及拌合物检验报告,三.监测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监测.附件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内容,一,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依据以下一般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中予以明确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关键部分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二 重点抽查工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三,抽查涉及有关安全,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检测报告。四.实体质量检查可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 委托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重要部位进行抽测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地基基础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二,主体结构的外观质量。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三、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安装情况,四。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构造柱,圈梁的施工质量,五 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 屋面工程等部位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六 安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七 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八。建筑节能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九.地下室,屋面、卫生间 外墙等部位防水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防水效果试验记录等.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测时。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结构形式.施工进度,质量管理状况、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也可委托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抽测.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二,主要受力钢筋的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三.承重结构尺寸,四,钢结构制作安装情况、五,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六。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项目 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四,对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需进行监督抽检时 参照下述项目确定。也可委托或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抽检.一.钢材。钢筋连接、水泥.砂,二。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 三.砌体材料,四 防水材料。五、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PVC粘合剂,六.电线 电缆.母线、开关 七 节能材料、八,需要抽检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