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以揭府令第35号公布2017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届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第五条、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个人,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还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 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第八条。征地补偿费收支应建立专帐并在当地国家金融部门设立专户,征地补偿费收取当天必须存入该银行专户。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行专项核算 实行会计代理制的镇或街道.其会计代理中心应把征地补偿费的帐务处理纳入会计项目、统一归口管理、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另建帐核算,截留、挪用 私分或以开支某种费用为由扣除部分收入不入帐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指导.进行专项审计.每季度.年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挪用,占用征地补偿费的。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款规定,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擅自动用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 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