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08年3月2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 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 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边界河段 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在征求国土、交通 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六条。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河道采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禁采区 禁采期等相关情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第七条 禁止在邕江一桥上游河段从事淘金活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淘金 各河段水位达到设防水位以上时 禁止采砂作业,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 县,区 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业主违法经营,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两次以上 含两次。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最近一次采砂许可权的招标 拍卖活动 第九条。河道采砂应当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招标,拍卖底价应当包括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 实行专项管理、采砂管理费和其他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使用 第十条,下列采砂不进行招标和拍卖,采砂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 二,个人建房需要少量砂石的,三、因航道,河道整治疏浚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中标人 买受人按招标。拍卖方案要求缴清有关招标 拍卖费用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转至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 应当载明业主姓名,名称、船只数量。船名和船号。开采的性质.种类,范围,数量 深度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事项和内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与招标、拍卖的采砂权的使用年限一致.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开采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许可证确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的监督检查,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并定期委托有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采砂后的河床变化进行监测,第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并公告,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道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 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许可证效力恢复.第十七条,采砂船只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禁采期内进入本市河道的所有采砂船只和可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应当停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禁止在禁采区内滞留采砂船只 因航行发生事故或进行卸砂需临时滞留的除外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采砂或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数量或时限等进行采砂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拆除非法采砂设备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非法采砂的船只及采砂器具、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明知是偷采的河砂而予以装运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采砂设备 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设卡。敲诈采砂船主。索取 砂头费.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水行,一.擅自修改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而不进行招标.拍卖或者不、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水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而不进行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河道采砂许可决定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