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 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 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商 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 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四 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五、损害市容市貌 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 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 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 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 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 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 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 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规定的安装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超过期限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自行失效.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三日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设置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须进行安全检测的 设置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广告画面 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 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并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或者设施,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有关费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剩余设置期限占有效期限的比例退回设置人.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设置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设置地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以对转让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七、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未进行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第二十三条,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辖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