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4日、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卫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 1995.51号,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1997、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网的生活饮用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应饮用水的设备及管线,包括高位.低位水箱、水池 水泵或变频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 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依照职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定期开展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指导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落实相关饮用水卫生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时,统筹安排供水管网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并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处于供水管网压力正常而局部管网管径不足地段的用户、应采取更新管道.扩大管径的办法改善供水,当用户用水的水压。水量超过市政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配建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当地供水企业负责全程指导建设单位或对二次供水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开展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及建设,第七条。凡新建、改建 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当地城镇供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选址、设计和施工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按照相关建筑法律法规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堆等污染源,蓄水池或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高位或低位水池容量 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防护罩,水箱入口应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并有盖或门和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商业,绿化等设施混用,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接.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二次供水泵房建设标准应遵照现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须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离,具有独立的带锁门窗.使用的涂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批准等文件、第九条。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 施工.包括管道,机电安装、的单位应符合.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加压泵不得擅自与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通知当地城镇供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以与供水企业协商后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服务具体事项 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现场查验并同意后 产权人可以与供水企业协商后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对供水企业现场查验后不同意接受委托的二次供水设施 产权人应在供水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 属于保修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超出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拒绝改造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产权人负责,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依法或依约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设有管理机构的,管理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二,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未设立管理机构或未委托管理的 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四。若产权人不明确的 二次供水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为管理责任人、第十四条.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清洗消毒和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安全卫生,二。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现行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应将水质检测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三 对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查验 并索取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和所使用消毒药物的卫生批准文件等资料,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报告、人员健康证、维护记录,安全防范、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资料归档、第十五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用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责任人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八条 当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时,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使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当地城镇供水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设计、建设。加压、维护以及保洁、清洗、检验检测等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 由委托方和受托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相关服务收费的监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利向城镇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镇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22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肇庆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肇府 20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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