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一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立体造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 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 利用其它户外载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总量控制的原则有偿使用。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 监督管理机关 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及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以及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市政园林,公安。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 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规定,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位置.设计 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潮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三,定期维修 保养.做到整齐,安全 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 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工商,规划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统一编号及广告经营者的全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 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公路及其两侧用地的广告设置规划.应按管理归属,分别征求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 设置权,以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授权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拍卖的业主 拍卖活动依上级有关拍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资源分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阵地分别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构建.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专用固定设施、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构建户外广告专用固定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 及其空间位置。包括道路 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一。社会公益广告和纯公益性宣传,咨询活动,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在自身的办公地点,厂房。铺面设置的名称招牌以及与自身经营范围一致的商业性广告,第十三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 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并于拍卖日的前7天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 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标明,第十四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第十五条。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意向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参加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 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工商.规划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 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市规划局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6个月仍未发布的.无偿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利用私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因其利用的空间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其出让金由业主和市城市管理局按40 和60 比例分成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 内容.形式。规格 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变更广告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内向原登记、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支付项目和拍卖必需的费用,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拍卖运作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简便的原则.制订程序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工商、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由潮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