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 畅通和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 人行道。路肩 公共广场和隔离带、以及已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管理坚持有偿限时占用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按市发改 物价.部门制订的.阳江市市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执行,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城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实施市区道路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市发改、物价.市住建.工商,财政 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配合 第五条,市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设置 应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遵循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原则 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标线等设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根据市区道路交通状况,做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在下列路段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二 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三 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区域.四,城市内街或者窄道,五.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 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方案并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第九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住建部门同意,市城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从事其它活动.第十条。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二、车辆应顺向有序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 三,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第十一条.破坏停车泊位交通设施应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超长,超宽等不适宜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得进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三条,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交通部门等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的状况.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货运停车泊位,货运车辆必须入场、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规划为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泊位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经营.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具有从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的从业人员和收费管理系统建设、开发 经营的技术和资金。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收费可由经营者采用人工收费或其它收费方式执行。下列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一,军车。警车.消防车.二。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三,执行抢修任务的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以及新闻采访车、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发改.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照市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张贴市发改、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内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 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市发改,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经营者收取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 对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交临时占道停车保管服务费,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保持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环境清洁 二,管理人员要着装统一。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三,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销或者迁移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应服从调整、并负责清除临时泊位内的有关标线、标志等设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住建。财政.工商,税务 发改 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行为的管理、依法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场地的管理及收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能.互相配合、对违法 违规在城市道路上乱停放车辆和乱占道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第二十条、停车管理人员应当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对违法停放的车辆 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 发改,物价、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