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其他地区和各镇区参照执行、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农林,交通,公安。财政 城建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 配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纳入各规划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绿线规划、界定和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岸,水库周围 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三条、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根据绿地位置 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 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第十六条.建筑控制线与绿地绿线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临街建筑底层无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1.5米。临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5米.小区内部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版.执行.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干道以上的道路绿化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四 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五,临时性,特殊性以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第十八条,改建 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 必须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等标准和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建设用地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进行绿化建设.第十九条。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绿线图、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的标准 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 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 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第三章.绿线调整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绿线原则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前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 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为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所在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 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 攀折 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 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六条、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保证绿化的效果,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 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阳江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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