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 渠道 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范围,第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 应当报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并保持畅通、市环境保护等依法行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水源水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相关常识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增强水源水质保护意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实用技术.倡导和鼓励清洁生产、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检查抽查工作。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拟制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三 组织实施生活污水和水域水污染治理。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 四.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五,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饮用水源水质状况等信息、六,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全市水功能区的划分。优化全市供水布局,二,参与水污染防治计划的拟制 三.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四,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五,会同国土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城乡规划管理,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三,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用地的监管管理、四.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的管理,防止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五 公安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的公路运输 防止污染水体.六,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对饮用水源的污染、七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本花卉等施用农药化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以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第十六条,供、取 水单位应当健全取水点水质检测和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对本单位输出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定期维修,保养本单位水质检测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取 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适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并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措施,供 取。水单位发现饮用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列入江库联网工程的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湖区,库区备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本条例所称江库联网工程。是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 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 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第三章,水质保护,第十八条 饮用水源一级 二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第十九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第二十条,为防范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高危项目或者污染源较集中区域的污染风险.有效控制污染,并保证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等情况需要调整的 由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划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因从市外引进优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划定程序报经批准。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措施、防止人为活动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一 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 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二,新建.扩建,改建使用及存储含汞,镉。铅、砷,铬。镍。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 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 设置排污口,七.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充分评估项目对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排放.倾倒,堆放 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 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 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三 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五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通行。六,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七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八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九。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 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十一.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十二,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设施 运载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 防散落设备、方可通行 运载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 应当配备防溢 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 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防止发生事故时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方可通行、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和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二十六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准保护区范围内使用液态化学品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应当设置防泄漏 防渗漏设施.第二十七条,镇。村等日供水量大于二百立方米.但属于小型集中式取水的.其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二。使用剧毒 高残留农药、三.建立墓地,四.掩埋动物尸体。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 工业废料,违反前两款规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危害。同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 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 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 水源涵养林等防护林和人工湿地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输送管网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建立和完善饮用水输送管网安全维护制度。保证饮用水输送安全 第三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工业废水 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第三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汛期,涝期.枯水期应急供水调度措施、安排辖区内水库及供水单位提前蓄水.取水。检查备用水源可使用状态.密切监测汛期,涝期 枯水期水质标准 选择符合标准的取水点取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汛期,涝期及枯水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的风险防控 严格监控辖区内生产。收集、贮存。经营、使用、运输 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涉重金属企业。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的污水排放,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排污单位借汛期.涝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供水单位在汛期.涝期及枯水期应当增加净水工艺措施.保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为主体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等,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其使用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二.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监测 评估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定期维修,保养水质监测设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六条、为维护饮用水源水质相关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在水源水质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第三十八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江库联网工程中水库。湖泊的周围应当设置截污设施.在入水库。湖泊的排污口处设置截流井及污水管网 防止污水流入水库.湖泊.第三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他水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汛期.涝期和枯水期的供水突发事故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供水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结合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二,违法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四,未按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措施的,五、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 未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载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未配备防溢.防渗、防漏 防散落设备的 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质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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