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 2011,64号 和。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实现.可建、可用、可管、的目标、在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操作过程中做到流程明确 主体清晰,要求清晰,责任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 2015。21号,以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不适用于本办法,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等文件执行,第三条。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第四条 发改,教育、财政 国土,土地开发储备,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 管理.使用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一节。配套建设主体第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是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负责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资金、以及配套幼儿园的设计、建设和交付.第二节。配套建设标准第六条,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 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幼儿园设置班数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 m,0 45、0 6,含0。6 6班127020000,6。0,9,含0,9 9班181424300 9,1,1 含1,1,12班235432401 1。1 35,含1 35 15班29274050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第七条.对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8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 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 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需在该区域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国土。土地开发储备,教育等部门统筹实施,第八条。以城市较大的路,街为边界进行整体规划的区域或社区中。如果规划有若干个住宅小区或零星开发商品房项目.且全部或部分住宅小区的开发总量未达4500人、每户按3、8人计,不足以每个住宅小区都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则要按区域测算生源和服务半径。选取一个或几个用地面积和规模相对较大的住宅小区或商品房项目来规划和建设配套幼儿园,除为本住宅小区服务外。同时也统筹提供学位为本区域或社区的居民服务、保障本区域或社区适龄幼儿就近入园.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对于用地面积和开发规模较小但群众需求强烈且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经批准可建设少于6个班的配套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的规模较小时、也可考虑设于居住建筑物的低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第三节.配套规划规定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 财政,国土。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或纳入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明确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配套建设要求,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确实需要对幼儿园布局进行调整的 必须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四节,土地出让规定第十五条.对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土地开发储备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安排配套幼儿园用地,并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有独立的建筑用地,第十六条,对需要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出让土地 在具体宗地出让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 拟定需要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的土地出让方案 并将规划条件中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标准.用地面积,交付使用条件 交付时间等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征求教育,土地储备开发.住建,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土地出让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配套幼儿园具体建设要求.要在土地公开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应当明确开发单位应承担的建设配套幼儿园和无偿移交的义务。并需标明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等事项,第五节,部门审批规定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和标准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核落实配套幼儿园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要求。在开发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阶段 审图机构负责审核把关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现行,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及其他相关建筑规范.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单位同时提交规划许可证。对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把关、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开发单位积极承担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任务.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5。67号,精神.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配套幼儿园可减免相关费用、第六节.建设工程监管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管,第二十三条,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配套幼儿园的规模 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核定的位置进行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幼儿园的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开发单位必须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 凡是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 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第七节.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配套幼儿园要求的住宅小区项目规划验收手续时、应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对配套幼儿园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 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第二十七条,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 应全部完成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否则开发项目不予验收.第三章,移交,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单位代建 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单位、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三十条.开发单位须在配套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 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第三十一条,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发改,财政,国土,土地开发储备,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应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单位书面反馈移交意见。符合接收条件的,在30日内办理移交.签订、移交协议书,第三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第三十三条,配套幼儿园办理有关权属手续过程中 开发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第三十四条.本级人民政府自接收配套幼儿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该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确保幼儿园移交后尽快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套幼儿园后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市的要求 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第三十六条,开发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幼儿园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并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涉及的确权办证的费用、以及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由产权人或使用者负责.如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 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第三十八条.教育 国土,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单位是否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义务、擅自缩减配套幼儿园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幼儿园项目位置 或者不按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开发单位未按时完成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或将幼儿园私自转让、出租、抵押 分割或挪作他用的违约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可按土地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在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义务的过程中、开发单位与相关部门发生争议的,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渠道处理.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土地出让方案已经审批同意的住宅小区项目 其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及标准按原规划条件及出让规定执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权属,按当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