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 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 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 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 国有政策性银行,二,国有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 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 国有资产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资产保值 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融资.三.社会公益性资金。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 合法性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二,各项行政性收费 罚没收入 事业性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四.采购效益情况.五 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 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二 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 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二 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 资金.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 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第三十二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第八章.效益,环境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第九章,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 工程预结算 税务代理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第三十九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开发 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 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阻碍.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 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 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 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二。拒绝 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四 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