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发展改革 教育,民政,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指导,支持居.村。民委员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等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第六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文化,商务。旅游.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 系统。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制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内容 加强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 考核评比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 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行业单位落实标准要求,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第九条、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的乡镇 街道和社区 行政村以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火灾高危单位和人员密集 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组织,落实消防队员,车辆装备,执勤站房。经费保障要求 并纳入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消防组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指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化管理应用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 云计算等先进技术 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治理平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定期无偿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水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单位负责建设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涉及多个产权人或使用单位的 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应当明确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单位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小区消火栓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经费按规定纳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 对于没有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消火栓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市政消火栓使用部门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使用市政消火栓用水情况及时报告水务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批准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 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消火栓影响火灾扑救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恢复原状,第十七条,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或者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加强停车场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查城市道路停车位施划方案时。应当保障消防车正常通行要求,第十八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在公共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设置统一标识,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地的消防车通道及灭火救援场地设置统一标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服务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统一标识.第十九条、禁止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为园林绿化用地,禁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禁止侵占城市道路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场,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或者堆放物品以及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 户外广告牌,灯箱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服务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及时制止妨碍消防车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消防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综治,安监,工商 质监.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开展辖区内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用作经营或出租的小场所应当符合。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 2015.小场所出租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书面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应当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三条,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四条。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按规范要求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燃气灶具附近应当按消防要求配备灭火毯 必须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 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 清洗和保养。并建立台账,第二十五条、商场 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第二十六条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 并加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七条。汽车4S店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展示厅与维修车间、维修车间与喷漆工段之间应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禁止在维修车间设置员工宿舍,汽车维修车间和喷漆工段不得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第二十八条 符合消防行政审批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 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快递。邮政行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市场准入 确保建筑物和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三十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及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每年对辖区内公共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开展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检查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或者用电单位,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鼓励在3层以上楼层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第三十二条。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划 建设电动车库,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提供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行为 如制止无效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第三十三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居住的建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单位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 地下居住空间等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并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等简易消防设施、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五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第三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及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后应当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每年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评估结果,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火灾高危单位等级评定的内容.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保监,征信机构以及媒体通报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于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因客观因素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以及一个时期火灾多发的行业 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督办.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业,系统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进展情况,指导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的问题、行业 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对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报告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如实记录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挂牌督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 整改期限、资金及组织保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第四十条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旅游、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银监。保监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及整改结果列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私自增设消防旁通管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水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临时使用消火栓的,由当地水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导致消火栓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占用 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作经营或出租的小场所,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者出租方未组织租赁双方书面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使用明火没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履行公共区域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不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 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征信管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消防管理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小场所。是指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 院 等的小档口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等的小娱乐场所、二,动火施工.是指在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三.汽车4S店,是指以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 信息反馈为核心的场所、第五十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军队对外经营的招待所 工厂,军人服务社及承包军队营房经营的各类营业性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属军队负责实施。原属于部队监管的建筑物和场所依法需移交地方监管的。在确保无遗留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由所属部队向属地政府提出移交。重大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建筑物和场所由原主管单位整改后进行移交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