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省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识,环保分类标志暂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其中绿色标志分国 标志.国 标志。国。标志 国IV标志四种 国 标志,国。标志,国,标志.国IV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国家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第四阶段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 国,标准.国,标准、国、标准和国IV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标准以下。不含国、标准、的汽车以及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全省通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智能信息卡 电子标签、RFID.等方式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分类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确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式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 交通。质监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 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办理车辆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登记车辆达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领取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第六条、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具体程序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一。外观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和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 并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阶段性标准、二 排气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 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简易工况法的地区。检测限值执行地方排放限值,三。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效检测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七条 经排气检测超标的车辆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八条 环保分类标志换发和补发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一,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二.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分类标志,三、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第九条 代他人办理环保分类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 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 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第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时 应当重点加强对持黄色标志车辆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车辆的抽检,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利用遥感测试 射频识别系统.车辆牌照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上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对于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类别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鉴别程序如下 一 技术鉴别方法 1。目录核查,用于鉴别国.标准和国,标准车型,根据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查询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 目录 依据核查结果核发对应的环保分类标志,经查询目录无记录的车型 则进行排放控制装置核查或按上牌登记时间核发标志。2、排放控制装置核查,用于鉴别国。标准车型 根据对鉴别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核查结果 符合下列配置要求的核发国.标志,否则核发黄色标志.汽油车、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柴油车 涡轮增压器。二,技术鉴别流程 1.办理车辆技术鉴别手续、需备齐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代他人办理的 需同时备齐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一份.2,办理车辆技术鉴别手续,需按要求填写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 申请审核表可以在技术鉴别点领取或者从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3。申请人需携带鉴别车辆到技术鉴别点办理鉴别手续 并向技术鉴别人员提交申请审核表。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供核对登记。4 技术鉴别人员对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按技术鉴别方法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核发相应种类的环保分类标志.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驻留超过一个月的外省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