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7月10日、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黄 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辖区黄 沁 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 包括淘取其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焦作黄河河务局负责牵头对全市黄 沁,河河道采砂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编制黄、沁 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林业、湿地、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沿黄.沁,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成立以黄.沁,河河务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林业.湿地.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黄沁河河务部门 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审联批。定期会商 重大问题协调.信息资源共享等联防联控机制,黄.沁,河河务部门对采砂管理联防联控发挥牵头组织和协调指导作用、落实黄 沁 河河道疏浚规划和实施方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沁。河河道采砂许可及日常监管,打击无证采砂。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砂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砂活动涉及用地出具部门意见 依法查处采砂违法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 海事.部门负责采砂使用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及登记、船员培训 考试和发证、负责采砂运输车辆运输污染防治.林业、湿地 部门负责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河道采砂许可出具部门意见、依法查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非法采砂破坏湿地或违反湿地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对采砂活动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 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行政村,办事处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采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各县。市、黄,沁、河河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负责受理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三,采砂机具来历证明、使用船舶的,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四.采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五 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林业。湿地、环保,农业,取水、规划等有关部门的 应提供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明确意见。六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提供有关协议,七、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河道采砂许可证使用省级黄河河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后未再次获得采砂许可的。采砂人应当终止采砂活动、将采砂机具撤离河道,按规定和要求自行清除或者平复砂石料,弃料堆体等 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除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若采砂申请人需要继续采砂的,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许可申请 第六条.采砂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其生产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惩戒。第七条,黄.沁,河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与禁采期制度 由黄 沁 河河务部门分别予以公告,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 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黄,沁.河河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八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 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公路,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 湿地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区域 四 风景名胜区,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六 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九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黄河汛期内7月1日至8月31日,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时、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条。焦作市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应标明区界.农田应设立保护标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电缆等设施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当对自身管理范围内的禁采区域设置明显的标志或界限.第十一条,当河道采砂有碍防汛抢险时,黄、沁,河河务部门应当要求采砂人在指定时间内停止生产 拆除采砂设备、并清除因河道采砂造成的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黄,沁 河河务部门强行清除或由黄,沁 河河务部门制订清障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第十二条、对河道采砂造成防洪工程损坏或者在河道内堆积弃料的,黄 沁、河河务部门应当责令采砂人限期清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或者不清理的,由黄.沁,河河务部门组织补救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第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二 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三 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批准的地点 范围 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四 及时平整弃料堆体,五。砂石运输车辆必须覆盖或为自动密闭车辆,六。采运砂石道路应当定期清扫和洒水作业 七,堆砂场地采取防风抑尘.喷淋等防治措施.八。采砂作业或运输砂石损毁堤防 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九。自觉接受黄。沁.河河务,公安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 林业.湿地。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二,采淘铁砂,三,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四,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擅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五、其他违反采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的 有权向采砂管理部门举报,采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查处 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六条。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河道秩序,生态环境损害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淘金 弃置砂石的,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19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8号,及2011年5月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号,中涉及。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