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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有效遏制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92号 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村民自建房,城镇居民自建房除外,竣工结算备案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建筑,仿古园林,附属设施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公共交通 排水,园林,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第五条.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 具体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六条,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对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第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 发包人不得再对同一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第九条,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同时按规定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相关印章、编制或审核单位及相关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可参照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由发包人将备案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原件一式四份,二。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四、审核报告或确认书及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纸质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五,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已付工程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六,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委托合同原件 七 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表,第十二条、竣工结算备案机构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竣工结算编制 审核单位及执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签章是否齐全.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三。人工工资单价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四.结算所采用的依据是否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文件。现行的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造价相关调整文件相符合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0 以上的工程,发包人应说明超标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凡提供依据不充分的、备案机构将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 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需要补正的.记入 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附件2。并发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工程结算文件.对意见存有异议的.备案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发包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第十五条,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竣工结算书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不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未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 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2,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附件1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竣结备,第,号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计价方式,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 数.檐口高度.m 市政工程长 度m、宽.度,m其他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 日竣工日期,年 月、日发包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资质等级.承包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资质等级,合同价款。承包方送审价款、最终竣工结算价款。增,减.价款。承发包双方同意最终结算价款.人民币﹍﹍﹍﹍﹍﹍﹍﹍﹍﹍﹍﹍﹍﹍﹍﹍、大写 ﹍﹍﹍﹍﹍﹍﹍﹍﹍﹍进行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包单位,盖公章。造价咨询单位。盖执业印章。造价工程师.签字 盖执业印章,年 月.日,承包单位,盖公章.造价咨询单位,盖执业印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印章。年,月,日.备案机关意见,备案人员、备案机关,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四份.承。发包方各一份、备案机关一份,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一份。附件2,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意见书。备案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结算审核单位,备、案。部.门。意 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发包单位签收领取人。年.月 日本表一式三份。结算备案部门。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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