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测绘单位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其信用信息的收集 认定、评价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信用信息、第四条.规划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等内容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 严格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信守承诺 诚信经营,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未遵守承诺等 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法规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和发布工作.负责规划编制,行政许可,批后监管的职能处室,规划分局.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各县 市、及上街区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规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评价等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的收集 认定第六条,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第七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一.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二、市场主体连续三年内未受过规划行政处罚,其建设工程遵守规划许可内容且取得规划核实意见书的,三,市场主体受到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的,第八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五,冒用他人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六,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 七 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存在重大失误及过错的。八。泄露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相关涉密资料的、九 擅自修改经过审批后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相关强制性内容的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工程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一,对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二 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三 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四。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标注虚假数据等手段进行设计的.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条,测绘单位及中介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或合同要求进行规划测绘 提供中介服务的 二,提供虚假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格的,三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四,冒用他人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相关测绘业务的.五,提供虚假中介服务成果 提供中介服务成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格的。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的。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三.建设工程正负零未经验线或经验线不合格拒不整改的。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核实不符合许可内容,且拒不整改的 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未按要求补建或无法补建的.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核实意见书,九,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局相关职能处室。规划分局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以通知单形式,书面告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认为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信用信息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第十三条,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或应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该记录、第十四条.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认定和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于每月结束后的次月5日之前汇总至市城乡规划局法规处,统一在局网站通报,第三章.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的评价与公布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局相关职能处室、规划分局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每年根据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开展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基准分值为100分,按评价标准予以计分.并根据评分分值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公布期为两年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公布期满后,停止公布、转为长期保存.公布的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三,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第十七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对市场主体的奖惩机制。一,对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拒不改正。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的,信用等级降为,较差 级.并列入 黑名单、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 的市场主体给予表扬 开通,绿色通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先行受理 加快办理进度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市场主体 视情节给予通报.警示约谈、并在局网站 信用郑州,网站予以公布,对其项目严格审批。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四、建立与市信用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间的.黑名单、通报机制、对涉及。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 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价等级为、较差、的市场主体整改确有实效的 当事人可以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查证属实后,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批准可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并将延长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分局,各县。市,及上街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工作并纳入全局统一管理。参照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郑州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单编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签章、年、月。日、附件2郑州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认定表,职能处室、规划分局,规划主管部门适用、编号 附件3郑州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认定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适用。编号。附件4郑州市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汇总表,法规处汇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