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验收与移交11 1 工程验收11.1 3,本条在中间验收中增加了杆上设备验收内容、11,1,6。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项目分类原则,11。1,7。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11 1。8.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9,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10,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11,1,11,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 11。1。12.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处理后的评级标准 11,2.竣工试验11,2。1.本条规定了当设计如果明确要求时应测定线路参数特性。关于带负荷试运行24h、是对35kV,66kV线路提的要求.对10kV及以下线路不作要求、11。3,竣工移交11 3,1,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应移交的资料。11 3.3。本条规定了竣工移交的要求 当工程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及时组织竣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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