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跨县、市。区域规划,下辖县。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 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四条.跨县,市、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周边重点 乡,镇 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 伙牌镇 双沟镇 东津镇。峪山镇.下同,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襄州区所辖一般镇 石桥镇。龙王镇。黄集镇。古驿镇,朱集镇,程河镇 张家集镇,黄龙镇、下同。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襄州区人民政府审批。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襄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省住建厅组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谷城县。保康县,南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襄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对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落实 对有关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进行综合统筹的专项规划,综合交通.公共停车场。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城市色彩 地下空间、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业性专项规划、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 防洪排涝、绿地系统,环境卫生,商业网点,加油加气站、菜市场,养老设施,消防 充电设施,医疗卫生、中小学。文化体育等。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城区.开发区,乡村建设规划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省 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主体的.按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八条。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区段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周边重点.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襄州区所辖一般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襄州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区 开发区。规划分局审查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襄阳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拟修编专项规划的 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编、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城市中心地区,万达商圈,沃尔玛商圈等,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古城、陈老巷等.综合性新城区,东津CBD等,重要城市街道、东西轴线 长虹路等,临山滨水区、交通枢纽地区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