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企业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 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的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6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的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5,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设立公司的批文或协议书、三,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 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四,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八、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除提供上述,一,至。七 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条,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暂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九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十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十一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 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情况报告.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原则上核发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特殊情况需增发副本的,由开发企业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重大体制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 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企业破产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 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十九条、湖北省境外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湖北省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通报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27日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鄂建.200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