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 构。筑物,场地 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 实物模型 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 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三 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未经批准登记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三.广告合同。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 包装 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 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 美观、安全、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 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举办临时性活动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第十八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1日颁布的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