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2015年1月2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养护及管理.第五章,资金和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 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桥梁、隧道及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为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有路必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毁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 管理和养护工作。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发展的实际需要.强化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职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养护的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第八条,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林业 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自治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编制自治州。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 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与农村公路衔接的渡口。码头及客,货运站场设施以及通讯管道。杆路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公路建设与生态保护同步进行。保护自然生态,改善人文景观 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和防护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建设 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建设 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勘察设计制度.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桥以上、隧道工程项目采用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他工程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桥梁 隧道工程项目 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其他项目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监理 第十七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 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九条 铺筑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设资料 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保存,第四章,养护及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履行农村公路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 村,居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道的养护工作,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 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 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应当设立警示标识,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路况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县道、乡道因自然灾害中断交通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 应当报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居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因建设 养护需要临时用地,挖砂,采石,取土 取水的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第三十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打场晒粮,堵塞边沟.二,种植作物 设置障碍。损毁附属设施和擅自移动,改变标志.三 采石取土,开沟引水 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四,设置加水 加油站,停车场、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集市贸易等活动、五、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阻止车辆通行,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三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三十四条,在农村公路沿线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管网 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 利用公路桥梁.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涉路施工活动损毁农村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和使用,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国家、省级补助投资为辅 相关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第三十七条,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定额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属于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全州农村公路的规划编制,人员培训 考评奖补.应急保障,项目前期等事务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州年度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凡列入自治州以上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安排资金 并与上级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第三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用好国家。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按照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并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等特殊需求、第四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非法向单位和个人集资.第四十二条。鼓励社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故意损坏.损毁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