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武房规,2016 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6月14日.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 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 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 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 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 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第三条.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 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第五条 教育、民宗 民政、交通.商务、文化。卫生,旅游,体育.工商,公安消防 建设等部门 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 幼儿园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民宗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仓储等商品流通行业和会展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图书馆.艺术馆、音乐厅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用房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旅游部门负责已评定为A级景区内的公共建筑或星级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工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有关企业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等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公共建筑房屋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落实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实际建立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制度。确定专班、专岗 专人负责本行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第七条、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采取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自查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自行开展,每半年将自查情况上报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由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共建筑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依法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公共建筑应保证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并将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市,区房屋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应做好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是否到位,房屋安全档案是否完整等 二,房屋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到达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违规装饰装修,违法建设等情况 三,周边环境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是否存在周边受隧道、基坑等工程建设的影响,四,房屋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房屋主要承重结构的受损情况,房屋倾斜。开裂和地基沉降等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房屋安全鉴定,隐患治理。危房巡查监控及白蚁防治等情况.第九条,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应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报告.配合社区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对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排险措施的 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安全检查资料建立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档案、档案包括施竣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改扩建资料。房屋安全鉴定资料。安全检查记录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督促落实建档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第十二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区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的需要.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