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构,筑物.二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 医疗卫生 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 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 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 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 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 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第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明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第十六条,防雷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安装 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 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 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