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 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三 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构 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 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 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 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 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第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第十六条。防雷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