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 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 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 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 检测和使用。第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 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由市 县 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 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 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第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明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和防雷检测、第十六条、防雷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 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三,防雷工程 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 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