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构 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 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三 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后 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 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 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第十六条、防雷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 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