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三 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 二 三类防雷建筑。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 贮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作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 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 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 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第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 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第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明,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 第十六条.防雷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