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的自然生态景观 发挥城市绿地功能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中草原保护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划定.绝对保护范,围为围栏内530公顷.外围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第三条、城中草原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中草原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二 综合协调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 制定城中草原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对城中草原的自然资源实施监测 并建立档案、五.做好城中草原内的防火。防公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六。监督管理在城中草原内开展的参观。游览。科普和其他活动。保障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城中草原的环境卫生 七.依法查处破坏城中草原内自然景观 林草.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中草原管理机构负责城中草原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发展与改革 财政,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 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城中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城中草原 第八条,城中草原的详细保护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详细保护规划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中草原功能特点 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措施、编制城中草原的详细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中草原土地。不得违反保护规划改变城中草原土地用途,第十条,对城中草原内现有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居住、经营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搬迁,第十一条.城中草原的利用应当与保护方向相一致。保护利用原有地形.林地.草地,水体、不得损害其自然景观,城中草原外围控制地带周边各项建设应当与城中草原自然景观要求相协调,第十二条.对城中草原内湿地水源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必要时通过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第十三条。城中草原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城中草原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城中草原资源保护 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城中草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城中草原内严格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在城中草原内开展参观 游览,科普等活动 必须制定与城中草原景观相适应。资源和环境不受损害的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城中草原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五条.进入城中草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第十六条,禁止在城中草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建,构 筑物和局部围档、二 建设生产和储存设施,三 开垦 挖砂 取土,四。倾倒固体废弃物,五,砍伐林木,放牧 割草。烧荒。六。向外排放湿地水源,七、猎捕野生动物 捡拾鸟卵或者捕猎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八。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九.擅自驾驶机动车进入 十、在非定点地方使用明火 宿营.十一,擅自摆摊设点 张挂广告 十二.损坏各类公共设施 十三、其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中草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 控告破坏城中草原环境资源的行为,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中草原土地,违反规划改变城中草原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方案在城中草原内开展参观,游览,科普等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单位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中草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