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达标排放.依据国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7,1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第三条 市城建局负责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市排水处负责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管理 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信息系统管理 奖励5方面指标、第六条,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于每月8日前完成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填报,第七条.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市城建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12日前向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报上一季度考核结果 同时抄送各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第八条 对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 信息系统管理4方面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排名、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总分,排名有进步的予以奖励,第九条,市城建局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市.县 先导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市城建局.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监督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市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考核分数排名靠后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加大抽查频次、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按时限上报数据及自查报告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