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试行、的通知、各旗 县,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提出的.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 严格审批。强化验收.七项承诺,加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行阳光行政.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试行.内环发,2010。156号。制定.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5月10日,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一 二.三类实施分类管理.第四条 一.二类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三类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进行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第五条,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 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工程监理结论负责。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和试生产管理,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的旗县区环境保护局 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受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第八条.一类建设项目需试生产.须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报告.二类建设项目、委托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报告,监察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内容变更情况。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变更情况 项目单位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居民搬迁安置情况等,环境监察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试生产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试生产申请材料包括。一、试生产申请、纸件1份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纸件1份。三,环境监察报告.纸件1份。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纸件1份,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项目,提交试生产申请 经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否则.不予进行试生产,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受委托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的,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或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等问题,应建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并书面报告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第十三条、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登记表。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验收申请 纸件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纸件1份。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纸件6份。四。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一类项目需提供.纸件6份 电子件1份,五,环境监察报告、纸件6份,六,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书需提供.纸件1份、电子件1份 七。监控部门出具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的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项目需提交.纸件1份。八 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纸件6份.电子件1份 九.供热合同或协议。集中供热的项目需提交.复印件1份,第十四条,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众反映的问题由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予以调查核实后,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一类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旗县区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不得少于2人,等组成验收现场验收组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参与验收,二类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组成现场验收组进行验收 其中房地产项目涉及地下停车场的、邀请专家1人,三类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批复文件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第十六条、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手续 不包括现场验收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和验收。监测 调查单位.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验收分类处理、一、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二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项目,核实补充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三,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下达限期整改,由呼和浩特市环境监察支队或所在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整改要求 并出具书面材料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跟踪整改进展,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 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定期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旗县区环境保护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分类目录,2,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一类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图,3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二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图,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单,5,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