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赤建发房字.2012,38号各旗县区住建局 房管局。人民银行各旗.县,区,支行 现将。赤峰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2012年10月19日.赤峰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 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屋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 第四条,赤峰市住建委是赤峰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赤峰市信达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是赤峰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交易保证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其他旗县房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自行选择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单位 第五条、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 由买房者将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给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交易保证机构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第七条,房屋交易保证机构应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设立,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对买卖双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第八条,专用账户,内的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该款项独立于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资金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第九条 房屋交易保证机构应与房屋登记机构及受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通过网络系统实施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房屋登记机构应对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行为予以配合,第十条。申请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四,完税凭证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凭第十条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到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二,买卖双方持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三,买方按照资金监管约定,将监管房价款存入房屋交易保证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向买方开具资金监管收据,卖方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四 如买受人在受托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量房。屋按揭贷款的,其申请的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帐户或卖方个人帐户.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当事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签订有关协议并一次性补足首付款,五,房屋交易保证机构收到监管资金已存入 专用账户,的信息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将交易的房屋办理相应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房屋交易保证机构传递.转移登记办结单,六,房屋交易保证机构根据。转移登记办结单。按照资金监管约定向受托银行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受托银行根据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将资金划入卖方的个人账户。监管协议解.除 存量房屋出卖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 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相应规定申请解除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一 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回转移登记申请的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解除交易证明,买卖双方持解除交易证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申请解除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二、因存在不予登记情形不能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 双方当事人持 不予登记决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申请解除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三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 可由买受人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第十三条。房屋交易保证机构收到解除资金监管申请,经过核准后.通知开户银行将监管的自有资金退还买方,第十四条。房屋交易保证机构从事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时不得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当房屋交易达成的.监管资金支付给卖方 当房屋交易未达成的.监管资金退回给买方.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不选择资金监管选择自行成交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屋买卖的。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房屋交易保证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纪组织通过,专用.账户 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 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者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的,受托银行应当向执行机关证明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并及时书面告知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业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 结算资金通过房屋交易保证机构.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第十九条。房屋交易保证机构、受托银行应确保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受托银行每个工作日应将上一个工作日监管账户的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情况按照约定提供给房屋交易保证机构,每月.定期将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情况提供给房屋交易保证机构、第二十条、房屋交易保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房屋买卖当事人可向赤峰市住建委投诉。第二十一条,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因对收款账户凭证及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买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 在单位应当先行赔付.并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