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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现将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5月10日。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的、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 必须开展环境监理、一 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 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第二章,环境监理的职责。一般程序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含的内容、一 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依照环评批复对环保设施及相关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监理 二。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三,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四,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五,对环保设施与生产能力的匹配性及调试期各污染因子的达标排放进行的环境监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与环境监理机构应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的需求,确定驻场、旁站或巡查等监理方式.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第六条,环境监理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的环保费用中、第七条。环境监理机构对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监理报告.监理机构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和依据、第八条.环境监理机构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环境监理机构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环保专业监理人员 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第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公正,独立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环境监理机构对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二条,环境监理工作要求.一,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明确环境监理重点,制定各阶段监理内容.二、依据项目建设进度,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建设过程中、编制环境监理中期报告,三、负责建立环境监理日志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的环境保护工程环节应留有相应的照片。证明文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四.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业务,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在项目试生产前提交阶段性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提交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审查该项目设计文件。发现项目建设地点 规模。工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污染防治与生态防护措施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的.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的情况,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实施生态恢复的,五.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变更 搬迁未落实 以新带老未如期替代的 九。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环境隐患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章,环境监理机构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机构、须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定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并报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任何个人和未准予登记备案的环境监理机构不得在辖区内承接环境监理业务。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监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环境保护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书和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合格证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材料.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六,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七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六条.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环保局网站对准予备案的环境监理机构进行公布.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收费核定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495号、执行.第十八条。环境监理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 应及时将编制的该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建设中期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第十九条.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自治区环保厅吊销环境监理资格、环境监理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监理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监理业务.一。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环境监理机构的名称、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 未及时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的,三,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及验收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四。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已不适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五。涂改.转借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的。六,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第二十条,环境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建议自治区环保厅吊销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一。在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三,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监理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四.在环境监理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监理相关规定的,五,涂改.转借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的,六。因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七、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同时废止。附注,环境敏感区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 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 天然林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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