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使用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各旗,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公安。人防.工商。质监 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及时治理,以保证房屋安全,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所有权人 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的检查维护 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第七条,房屋自管单位,受托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和检查维护工作.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拆改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二 违法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三,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影响房屋安全耐久性的。四.建筑主体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五 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投诉 对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造成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修缮,加固、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设施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 抗震能力,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按照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受托管理人.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相关技术资料送交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第十一条。新开办的住宿、餐饮 洗浴。歌舞厅、网吧等服务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需要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经营用房的安全情况.经营用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前款服务行业需经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用房安全状况查验责任由审批流程中首个需要查验经营场所的单位承担。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者受托管理人认为房屋安全存在隐患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因突发事故导致结构损伤.仍需要继续投入使用的 三。未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未确定其安全性的,四。改变使用用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五、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六.出现结构开裂,变形 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七,教育。科技,文化娱乐 广电 体育,卫生,交通,商贸服务,人才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每满5年未鉴定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每满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八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 人为因素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人,受托管理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 受托管理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向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五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且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 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情况复杂需要跟踪监测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加盖 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十七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时应当同时报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治理意见、第十八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和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治理意见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在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内使用.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 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第十九条 异产毗邻危险房屋的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所需治理费用由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事故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消除危险,因不治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对房屋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危险房屋的鉴定,修缮.加固,拆除以及居住人员的搬出安置等费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非住宅类房屋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人限期恢复原状.采取加固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住宅类房屋有第八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未申请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鉴定.告知其鉴定所需费用和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逾期仍不申请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报告严重错误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因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报告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相关名词的含义、一。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二,受托管理人、是指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按照规定和约定对其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三、建筑主体、是指房屋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 梁,柱 支撑 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四,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盖,屋盖、基础,梁。屋架、悬索等,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