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引滦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 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第三条,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滦工程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引滦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第五条。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编者注 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为输水占地,即设计输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线加0 5米超高、及两侧以外10米范围。州河.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句、河,蓟运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内范围及以外25米范围.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 大沽.高程以下范围.坝下为征地范围 尔王庄水库为征地范围、输水明渠为征地范围、明渠渠堤外坡脚以外征地范围不足10米的 按10米划定管理范围,输水暗渠。管.为暗渠 管.覆盖面及由两侧外缘向外延伸10米范围,其他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 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设施为工程征地范围及其边线以外10米范围、第六条,引滦工程的保护范围,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至设计洪水位25.62米.大沽,高程之间 坝下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范围 其他各项工程为由管理范围外缘向外延伸30米范围.第七条.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内建房、挖沟取土,挖筑鱼塘.修建坟墓,放牧 堆放物料 弃置垃圾 考古发掘,捕鱼,电鱼、炸鱼活动。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的车辆及雨雪后泥泞期间行车 第八条、禁止在输水暗渠,管,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修渠。建房、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上部堆放物料。植树,修建坟墓及顺输水暗渠.管,上部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车辆。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 爆破,开采地下资源 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暗渠、管。安全的活动.第九条、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 围垦。挖筑鱼塘.取土.修建坟墓.堆放物料,弃置垃圾污物。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 打井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禁止损毁水库,河道。输水明渠和输水暗渠,管。的护岸。护坡。涵闸 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引滦工程的机电设备和手动设备。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截取引滦水库,河道.明渠。暗渠。管.中的水、第十二条。引滦工程沿途护堤、护岸林木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第十三条,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四条、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引滦工程主管机关意见,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引滦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引滦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需对引滦工程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引滦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 应当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引滦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巡视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第十六条。引滦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引滦工程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可对非经营性违章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章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引滦工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引滦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