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 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按照。先评审,后决策 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 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 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 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 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 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 补充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 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意见 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 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 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 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 一 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 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 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 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 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 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 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 资格 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 七 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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