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 第2号 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 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 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 财务会计,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 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 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 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 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 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 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 七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 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 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 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 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 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 建设目的.执行过程 效益 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 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 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 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 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 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 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 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 七 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 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 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 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 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