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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 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 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 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 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 可行性 合理性,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准确性 六 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 规划。建设 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 补充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 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 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 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 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 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 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 五 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 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八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五 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 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 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 执行过程,效益 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 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 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 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 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 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 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 资格 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 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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