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 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 财政,建设 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意见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 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 实行评审公示制度 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 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 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 可行性 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 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 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 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 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 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 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 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项目决策 建设目的 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 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 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 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 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 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 三 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 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 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 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 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 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 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