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 评审机构 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向市政府负责。监察 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 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 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 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 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 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 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 完整性.三 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 效果.作用及影响。九 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 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 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 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 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 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 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 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 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程序。一 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 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 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 执行过程.效益 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 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 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 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项目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 招标投标 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 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 二 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 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