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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 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 以下简称 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 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 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 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 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 合理性 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 财政预算 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 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 规划,建设 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 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 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 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 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 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 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 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 含招标答疑 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 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 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 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 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 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 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 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 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 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 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 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 四、未经评审而确定 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 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 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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