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 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 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 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发展改革 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 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 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 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 可行性 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 效果.作用及影响.九 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 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 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 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 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 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 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 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 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 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 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 招标答疑,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 四 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 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 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 一 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 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 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项目决策 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 投资决策,审批核准 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 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 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 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 七、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 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 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