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 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 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 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 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 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 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 可行性,合理性.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 完整性 三 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八 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 效果。作用及影响、九 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五 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项目支出预算 工程预算控制价 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七 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 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 标准 概算指标 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 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 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招标文件 含招标答疑 中标通知书 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纪要.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 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方式,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 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 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取证.五 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 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 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 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 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无相应资质 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 规划计划编制,防灾减灾等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