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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 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 高效 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 政府融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 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 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 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 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 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 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 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六 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 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 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五 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三,评审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评审,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评审 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七.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财政部门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 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四 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意见。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合法依据。第十六条,施工发承包合同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提供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施工发承包合同草案等评审所需资料,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 投标承诺和中标报价书 对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评审,四 评审机构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与支付方式 价款调整方式 材料设备供应范围与方式,风险承担范围与幅度.履约担保以及工程索赔等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程序.一.评审机构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项目自评报告 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三.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四 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核查 取证 五,评审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六。评审机构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 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对市列重大项目 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业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进行立项批复 招标投标 合同签订.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审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二,超国家或行业建设标准的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保要求的.四.基础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基本需求的.五、环境评价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六、设计规模或投资超批复规模和投资的、七 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八。项目文本编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评审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评审而立项或批复的,二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评审而确定或批复项目投资的,三,项目调整概算未经评审而调整项目投资的,四,未经评审而确定 批复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五,未经评审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未经评审而签订项目施工发承包合同的 七,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碍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从事公共课题研究.规划计划编制 防灾减灾等活动的 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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