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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规划建设行为。制止私搭乱建现象。统筹城乡和谐发展 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是指。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行政区划确定的村庄。嘎查、苏木,建制镇及负有村庄。嘎查。管理职能的办事处、总面积为1901平方公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到2020年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面积为322平方公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是指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苏木规划和村庄.嘎查,规划,第四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符合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未依法编制和审批村镇规划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做出行政许可,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对相关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市。区。含稀土高新区。苏木.镇的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镇 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镇规划 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负有统一组织责任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关系紧密的镇规划 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镇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发展布局 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 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苏木规划,村庄、嘎查.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垃圾收集.种植养殖场所等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苏木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发展布局。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二条.村镇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村镇规划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村庄,嘎查。规划报审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在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编制的村镇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事宜给予具体工作指导。在村镇规划成果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前瞻性广泛征求意见并负责组织论证审查,组织编制机关应根据提出的意见对村镇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第十五条.村镇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 福利院 警务室,村.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村镇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 节约用地,突出特色 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第十六条、依据规划需要拆除村镇原有的建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按照,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不符合恢复生态要求的村庄、嘎查 要按照规划.有计划地实施整体搬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新建 翻 改.扩建住宅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受理依据前款提出的建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确定的,城中村.改造和整体拆迁改造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含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村镇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取得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方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规划的 规划部门不得批准.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规划核实、对符合规划要求的 核发规划核实证明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对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审批村镇规划的.由负有直接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下列方式处理,一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必须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按照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各区人民政府,含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依法进行查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无偿拆除,第三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对辖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 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系统调查和清理整顿。建立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石拐区行政区划后新增加的用地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外旗县区的村镇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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