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罕见或者具有纪念意义,历史价值和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市、区林业 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农村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本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实行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巡查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巡查、养护和抢救等工作、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八条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古树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100 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一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古树及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确认 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二、市区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养护管理 三,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其产权归属部门和单位养护管理 四,企事业单位 社区.农村集体土地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五、承包林地.耕地的古树名木 由承包经营者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对于一级古树、每年至少巡查两次 对于二级及以下古树和名木。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巡查和处理结果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二条.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并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养护责任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单位 责任人应事前告知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由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新变更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古树名木养护责任 确保其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病虫危害或者长势衰萎.发生人为损害,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后,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置,第十四条。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予以适当补贴。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保护措施,对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项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国家一级古树的,需报省政府批准、移植国家二级以下古树及名木的 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古树名木移植过程应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古树名木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由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移植5年后的养护移交属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二、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三,在树上挂物,打钉,刻画。缠绕绳索、借助树干作为支撑或者固定物、四。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物料.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物质.修建建筑物,铺设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死亡的。或者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