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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8年10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 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 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 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道河子,黄泥河二级保护区水域堤防两侧外1公里范围。无堤防地段.按1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水域以外1公里范围确定。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22,5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上溯11。4公里的水域,准保护区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库汇水面积。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的,类标准、第十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时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抽检。第十一条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二.毁林开荒.破坏植被、三,使用剧毒 高残留农药 四.开矿.采石。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六,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七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八.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九,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十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十二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十三 设置含有汞。镉,砷,铬 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十四.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 沟渠等场所,十五,利用污水进行灌溉.十六.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对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二条准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 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四,设置化工原料 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五,毒鱼.电鱼,炸鱼、六、围水造田,七、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污染水体的,八 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第十四条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露营、野炊等活动,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 五,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六、挖沙 取土.建立墓地 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七.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八,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林木采伐、抚育采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第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七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 并立即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民推广使用农家有机肥和低残留。低毒性的环保型化肥和农药、扶持和推广种植有机农业产品 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三章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水源枢纽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 输水洞 电站,升压站、供水洞 水文观测站 水库综合楼.坝下交通桥 库区公路及附属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本条例所称输水管线设施包括自水库输水口至哈三水厂全长96公里的地下输水管线,井室、井室护坡、加压站、输电线路,输水管线溢流管等,第二十条大坝背水坡从坝角线起外延1500米。坝端两侧各外延100米范围内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第二十一条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设施.二,爆破 打井。取土,挖沙 埋坟、挖沟、筑坝 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 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 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六.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在水库输水洞出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捕鱼、游泳。划船等水上活动,第二十三条输水管线两侧各10米及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范围内为水源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在水源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可能影响输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四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源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的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等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由水源保护管理机构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二十七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保护水源宣传牌。第二十八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巡查制度 发现影响水源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 合理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人口规模、第三十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库度汛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调度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工程的调度运用.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三十一条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源供应计划,合理调配水源下泄流量,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水库下游农业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将制定的水源供应计划及时通报下游乡 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或者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整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 镉,砷 铬 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 县.市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水源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开矿或者采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并按照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 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或者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 沟渠等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污水进行灌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在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船舶 车辆、或者在水体附近进行畜禽规模养殖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在二级保护区内毒鱼、电鱼或者炸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使用工具和捕获的鱼.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在二级保护区内围水造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八。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污染水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治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九。在一级保护区内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使用牲畜,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挖沙、取土 建立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或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露营或者野炊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或者垂钓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十一。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爆破。打井。取土,挖沙.埋坟、挖沟 筑坝。设障或者建造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二 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放牧。垦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三。在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内爆破.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可能影响输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四,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或者搬动水源枢纽工程护坡石 堵塞观测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十六,在水库输水洞口和溢洪道出口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从事捕鱼,游泳或者划船等水上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七 移动,占用 损毁界标,警示标志或者保护水源宣传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保护措施不当 造成水源枢纽工程或者输水管线设施损坏的 三 对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巡查不到位。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的、四,对水源枢纽工程 输水管线设施维修、养护不及时,影响安全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渎职.失职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6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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